“变相”使用“生鲜灯”不可取!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照明使用要求
记者今天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,近年来,商超、菜市场、生鲜门店广泛使用“生鲜灯”作为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照明设施,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、影响消费市场健康发展。2023年12月1日施行的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对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照明等设施提出明确要求,《办法》第七条规定。以下经营场所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均应符合《办法》第七条规定:食品经营场所销售熟食卤味等食品不属于规定适用范围,但鼓励食品经营者参照规定加强对食品照明等设施的规范管理。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配置照明等设施,应参照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》(GB50034-2013)。标准规定照明灯具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,并设置了商店、超市、农贸市场等各类经营场所的照明标准值。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照明等设施配置应做到,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(总台央视记者李晶晶) 原文链接:https://www.shuzhiren.com/post/123094.html